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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為促進我國鉛蓄電池行業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規范行業投資行為,防止低水平重復建設,保護生態環境,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效率,國家工信部與環保部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共同制定了《鉛蓄電池行業準入條件》。要求有關部門在對鉛蓄電池生產項目進行投資管理、土地供應、環保核查、信貸融資、電力供給、安全許可等工作中要以準入條件為依據。
為促進我國鉛蓄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產行業持續、健康、協調發展,規范行業投資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和《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按照合理布局、控制總量、優化存量、保護環境、有序發展的原則,制定鉛蓄電池行業準入條件。
一、企業布局
(一)新建項目應在依法批準設立的縣級以上工業園區內的相應功能區建設,符合《鉛蓄電池廠衛生防護距離標準》(GB11659)的要求。有條件的地區應將現有生產企業逐步遷入工業園區。重金屬污染防控重點區域禁止新建鉛蓄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產項目。所有新建、改擴建項目必須有所在地省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的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來源。
(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2號)第三條規定的各級各類自然保護區、文化保護地等環境敏感區內,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范圍內,禁止新建、改擴建鉛蓄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產項目。
二、生產能力
(一)新建、改擴建鉛蓄電池生產企業(項目),建成后同一廠區年生產能力不應低于50萬千伏安時(按單班8小時計算,下同)。
(二)現有鉛蓄電池生產企業(項目)同一廠區年生產能力不應低于20萬千伏安時;現有商品極板(指以電池配件形式對外銷售的鉛蓄電池用極板)生產企業(項目),同一廠區年極板生產能力不應低于100萬千伏安時。
(三)卷繞式、雙極性、鉛碳電池(超級電池)等新型鉛蓄電池,或采用擴展式(拉網、沖孔、連鑄連軋等)板柵制造工藝的生產項目,不受生產能力限制。
三、不符合準入條件的建設項目
(一)開口式普通鉛蓄電池(指采用酸霧未經過濾的直排式結構,內部與外部壓力一致的鉛蓄電池)生產項目。現有開口式普通鉛蓄電池生產能力應予以淘汰。
(二)新建、改擴建商品極板生產項目。
(三)新建、改擴建外購商品極板組裝鉛蓄電池的生產項目。
(四)新建、改擴建干式荷電鉛蓄電池(內部不含電解質,極板為干態且處于荷電狀態的鉛蓄電池)生產項目。
(五)新建、改擴建鎘含量高于0.002%(電池質量百分比,下同)或砷含量高于0.1%的鉛蓄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產項目。
(六)現有鎘含量高于0.002%或砷含量高于0.1%的鉛蓄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產能力應于2013年12月31日前予以淘汰。
四、工藝與裝備
新建、改擴建企業(項目)及現有企業,工藝裝備及相關配套設施必須達到下列要求:
(一)項目應按照生產規模配備符合相關管理要求及技術規范的工藝裝備和具備相應處理能力的節能環保設施。節能環保設施應定期進行保養、維護,并做好日常運行維護記錄。新建、改擴建項目的工程設計和工藝布局設計應由具有國家批準工程設計行業資質的單位承擔。
(二)熔鉛、鑄板及鉛零件工序應設在封閉的車間內,熔鉛鍋、鑄板機中產生煙塵的部位,應保持在局部負壓環境下生產,并與廢氣處理設施連接。熔鉛鍋應保持封閉,并采用自動溫控措施,加料口不加料時應處于關閉狀態。禁止采用開放式熔鉛鍋和手工鑄板工藝。新建、改擴建項目如采用重力澆鑄板柵工藝,應實現集中供鉛(指采用一臺熔鉛爐為兩臺以上鑄板機供鉛),現有項目采用重力澆鑄板柵工藝的,應于2013年12月31日前實現集中供鉛。